最高法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9月22日起施行,明确“民刑并行”与“先刑后民”区分适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1日(9月22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规定》共二十四条,首次以专门司法解释系统规范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问题。核心内容确立“一个注重、三个有利于”的基本要求,以“同一事实”为分流基准,明确区分适用“民刑并行”与“先刑后民”: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原则上适用“先刑后民”;当事人、基本事实并不完全相同的关联事实案件,民事与刑事程序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针对实践中“只要涉刑、民事即停”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涉刑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继续审理。此外,《规定》统一了涉刑合同效力认定标准,明确涉刑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独立判断。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
分析建议
趋势判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专门司法解释系统规范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问题,标志着“先刑后民”原则的机械适用时代正式终结。对于物流行业而言,集团在日常经营中涉及的运费纠纷、保价理赔纠纷、供应链合同纠纷等,一旦对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此前常因“涉刑即停”导致民事维权长期搁置。《规定》明确关联事实案件可以“民刑并行”,为集团在对方涉刑情况下继续推进民事诉讼、追索欠款和理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刑合同不当然无效的规则,也意味着集团与涉嫌犯罪主体签订的运输合同、采购合同等不再因一方涉刑而整体失效,集团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仍可依法主张。
行动建议:建议集团法务部门组织专题培训,学习《规定》中关于“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标准、中止诉讼的实质审查要求、涉刑合同效力的独立判断规则等核心内容。对集团目前因对方涉刑而中止或搁置的民事案件进行专项梳理,依据《规定》重新评估是否可以申请恢复审理或另行提起诉讼。在合同管理中,注意保留对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援引《规定》相关条款主张权利。
《中国快递协会以安全为中心的自律公约》发布,快递业从“被动合规”到“主动自律”
行业自律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3日
内容摘要
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刊文指出,9月17日中国快递协会发布的《自律公约》严格依据《邮政法》《安全生产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坚守依法合规、总部统筹、自愿缔结三大原则,严守法定责任不减免、市场秩序不破坏、自律约束不越权三条底线。公约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条,核心突出四大亮点:一是突出企业总部责任,明确快递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覆盖全链条安全,涵盖寄递三项制度、生产作业安全、数据信息安全、合规经营等关键环节,明确《邮政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GB48003—2026)和《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GB48004—2026)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是明确第三方管理责任,针对场地租赁、设备维保外包等情形强化过程监管;四是建立自律监督机制,由协会牵头开展履约检查评估。我国快递业务规模连续十二年稳居世界第一,2025年快递业务量达1989.5亿件,2026年上半年业务量突破1000亿件,日均寄递量超5.5亿件。
分析建议
趋势判断:自律公约的发布标志着快递行业安全治理由“外部监管推动”向“内部自律约束”迈出实质性一步。公约明确总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总部弱管控、网点弱执行”问题纳入自律约束框架。第三方管理责任的明确填补了场地租赁、设备维保外包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漏洞。自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公示、约谈、行业通报等处罚措施的明确,确保公约要求真正落地执行。
行动建议:建议集团作为签约企业之一,率先对照公约要求完成内部制度对标和流程梳理,将公约中关于总部责任、全链条安全、第三方管理、自律监督四大板块细化为可执行的内控清单。在2027年2月两项强制性国标实施前,完成分拨中心设备配置和安全操作规范的合规改造。